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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規定

一、本系學生之修業最高年限為6年。

二、本系學生修業年限結束前應修滿128學分,包含:

(一) 通識課程必修30學分【含0學分的體育課程及服務教育課程;服務教育課程成績以P/F(通過/不通過)計分,須有2個P方為通過,使得畢業】。

(二) 本系共同必修課程共24學分。

(三) 本系選修課程需修滿74學分【含其他非本系開設之選修學分(外系選修、校際選課及本校通識中心文史哲學類和藝術類):以26學分為上限】。

三、本系學生須於畢業前聆聽2場服務教育講座,0學分;成績以P/F(通過/不通過)計分,通過者,方得畢業。

四、本系學生須於畢業前聆聽4場心靈成長講座,0學分;成績以P/F(通過/不通過)計分,通過者,方得畢業。

五、本系學生須於畢業前取得心肺復甦術證照。

六、本系學生以同等學力(中五學制學生)入學修讀者,除應修本系之畢業學分數外,依規定另須補修至少12學分的通識課程或本系選修課程,方得畢業。

 

注意:

1. 以上規定為「108級入學者」適用

2. 其他學級者請參閱不同學級之學生手冊與學則學生專區 > 規章表單 > 學生手冊與學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