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 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計畫。
(二)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服務學習及海外志工獎補助要點。
二、目的:
(一) 為鼓勵十八至三十五歲青年參與海外(臺澎金馬以外地區)志工服務,結合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運用青年所學專長與知能,提供其他國家或地區有價值之服務。。
(二) 鼓勵青年學生立足臺灣、移動全球,提升青年學生全球移動力,促使學生具備國際關懷意願之實踐力。
(三) 激發青年志工對國際社會之使命感、責任感,履行世界公民與地球村成員義務,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增進中華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人民間之相互瞭解及交流。
三、補助對象及人員規定:
(一) 補助對象:
依法設立之國內非營利組織
國內各大專校院。
(二) 人員規定:
本計畫所稱青年志工,係指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五十歲以下之青年。
每隊出國參與服務人數須為三人(含)以上,且團隊中具中華民國國籍青年至少應占半數以上。
團隊中取得基礎及特殊訓練證書或志願服務紀錄冊者,至少應占團隊二分之一(含)人數以上,出團人數應符合受服務地區志工需求人數。
四、海外志工服務期程規定:
實際志工服務時間至少須為7日,至多為10個月,且返國日期不得超過該年11月30日。
五、海外志工服務內容及形式:
(一) 內容:
有關教育、社區、環境、文化、健康及科技等六大面向,或與海外(臺澎金馬以外地區)非營利組織共同合作之志工服務活動,有助於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之方案等海外志工服務項目。
(二) 形式:
一般性:青年志工團隊首次或一次性的前往該服務地區進行服務方案。
持續性:同一團隊持續前往同一地區進行有計畫的深耕服務方案,或與海外組織建立合作關係,進行經常性或持續性的服務。
六、申請時間:
團隊須於出隊2個月前提出申請,並將紙本申請資料以掛號或快遞送達本署(配合審查及行前培訓作業需要,同年1月至2月間出隊者,最遲於上年度12月10日前提出申請;6月至9月15日間出隊者,最遲於該年4月10日前提出申請);未依限申請者,不予受理。
七、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 補助項目:服務方案執行必要費用(如往返機票、保險費、疫苗施打費用、購買服務期間常備用藥費用、期前訓練及作業費、服務活動器材、成果發表費用及雜支等),惟活動之財產購置、設備維護、行政管理費及與志工無涉之文化觀光或探索行程等經費不予補助。
(二) 補助額度:每團隊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40萬元。
(三) 補助原則:本補助款係屬部分補助,受補助單位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經費。。
(四) 針對弱勢家庭青年、原住民族青年、新住民(子女)青年,全額補助我國至服務國家或地區直接往返經濟艙機票費用。
為弱勢家庭青年者(領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須提供身分證字號並檢附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如附件1)。
為原住民身分青年者,須檢附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1份。。
為新住民身分青年者(包含本人或其子女),須檢附戶籍謄本影本1份(以戶政事務所「記事不省略」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如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本人或父母ㄧ方外籍配偶之原生國籍)。
(五) 其他政策性優予補助措施依年度公告為準。
八、申請流程:
(一) 採線上併同書面方式申請,申請補助團隊先至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網站(https://yopc.yda.gov.tw)填妥申請表格並各列印2份後,檢附公文向本署提出申請,相關文件如下:
計畫申請檢核表(附件2)。
計畫申請書(附件3)。
服務計畫書,內容包括:
(1) 服務目的。
(2) 前往服務國家或地區之需求分析(需檢附前往國家組織地區服務機構所提需求項目或內容及同意函或相關證明)。
(3) 持續性計畫須提供同一地區過往服務之內容與成果,整體綜合評估過去服務成效(含執行方式、服務成果、成效評估、未來服務方向)及未來服務需求分析(含問題分析、需求評估、方案目標及服務內容、預期效益、評估工具及方式)。
(4) 實施方式:
a. 青年志工招募及專長說明。
b. 訓練計畫。
c. 服務時間。
d. 服務項目(含資源整合、是否針對需求設計服務內容等) 。
(5) 計畫延續性或創新性
a. 延續性:倘與前一年度服務地區(或機構)相同,請說明計畫延續性及服務深化方式,以及提出與前次計畫之具體比較。
b. 創新性:本年度計畫創新性及是否契合服務地區(或機構)需求。
(6) 服務安全性說明
a. 辦理相關保險。
b. 海外疫情防護規劃。
c. 當地緊急救援機構聯繫方式(如醫療、警察機構、駐外單位等) 。
d. 緊急通報機制:服務地區(或機構)、所屬學校(或團體)聯絡人及方式。
(7) 經費申請表(附件4,須核章)。
(8) 青年志工名冊(附件5,青年志工人數以名冊為準,並提供完成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證書或服務紀錄名
非營利組織請檢附政府立案證明之影本乙份。
請備齊以上資料,連同公文函寄至「100臺北市徐州路五號十四樓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國際及體驗學習組 海外志工收件小組」收。
(二) 審查方式:
採書面審查,必要時辦理口頭簡報。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議,以每月第2週召開審查會議為原則。
審查結果將以公函通知,並同步公告於本署指定網站。
九、審查原則:
(一) 計畫應符合海外社區、組織或機構之需求,服務內涵具有意義性、公益性及價值性。
(二) 計畫具可執行性,包括資源整合能力(含經費之合理性、收費情形等)、計畫流程、活動安全性。
(三) 計畫有延續性、發展性、推廣性及影響性,並能與海外組織聯結,有助提升中華民國青年國際視野及能見度。
十、受補助單位之義務:
(一) 出隊服務時間於每年6月至9月15日者,受補助單位須派團隊成員參加本計畫之行前培訓(時間、地點另行通知),本署將頒發培訓證書。未全程參加培訓者,取消該團隊補助。
(二) 應協助團隊成員辦理旅遊平安保險(含意外傷害醫療附約),並於出隊服務一週前,提送團隊成員投保證明及受保人清冊(保額不得低於新臺幣200萬元)。未依限提送團隊成員投保證明者,扣除補助經費新臺幣5,000元。
(三) 應協助團隊成員出隊服務前,確實完成「青年海外志工行前自我檢核表」(如附件6),並請依下列相關安全及衛教指導,進行檢核,確保成員安全。
受補助團隊應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www.cdc.gov.tw/)「國際旅遊與健康>國際旅遊處方箋」項下,查詢服務國家之傳染病衛教資訊,了解該國家傳染病相關風險,並審視是否需於行前4-8週至旅遊醫學門診諮詢及接種疫苗,另返國後應進行團員健康監測。
受補助單位應確保團隊成員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並指定專人擔任督導,且團隊於成員行前培訓課程中須納入安全及衛生相關課程。倘團隊成員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受補助團隊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服務團隊於海外發生緊急事件,請依以下程序依序通報:
(1) 由服務團隊帶隊老師或領隊同學與所屬大專校院或非營利組織聯繫,如有必要,請一併通知駐外館處。
(2) 由所屬大專校院或非營利組織與本署承辦人聯繫。
(四) 應遵守志願服務法第14、15條,告知團隊成員應有之權利及義務,並需依該法第7條規定,辦理志願服務計畫備案或備查作業。
(一) 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計畫。
(二)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服務學習及海外志工獎補助要點。
二、目的:
(一) 為鼓勵十八至三十五歲青年參與海外(臺澎金馬以外地區)志工服務,結合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運用青年所學專長與知能,提供其他國家或地區有價值之服務。。
(二) 鼓勵青年學生立足臺灣、移動全球,提升青年學生全球移動力,促使學生具備國際關懷意願之實踐力。
(三) 激發青年志工對國際社會之使命感、責任感,履行世界公民與地球村成員義務,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增進中華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人民間之相互瞭解及交流。
三、補助對象及人員規定:
(一) 補助對象:
依法設立之國內非營利組織
國內各大專校院。
(二) 人員規定:
本計畫所稱青年志工,係指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五十歲以下之青年。
每隊出國參與服務人數須為三人(含)以上,且團隊中具中華民國國籍青年至少應占半數以上。
團隊中取得基礎及特殊訓練證書或志願服務紀錄冊者,至少應占團隊二分之一(含)人數以上,出團人數應符合受服務地區志工需求人數。
四、海外志工服務期程規定:
實際志工服務時間至少須為7日,至多為10個月,且返國日期不得超過該年11月30日。
五、海外志工服務內容及形式:
(一) 內容:
有關教育、社區、環境、文化、健康及科技等六大面向,或與海外(臺澎金馬以外地區)非營利組織共同合作之志工服務活動,有助於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之方案等海外志工服務項目。
(二) 形式:
一般性:青年志工團隊首次或一次性的前往該服務地區進行服務方案。
持續性:同一團隊持續前往同一地區進行有計畫的深耕服務方案,或與海外組織建立合作關係,進行經常性或持續性的服務。
六、申請時間:
團隊須於出隊2個月前提出申請,並將紙本申請資料以掛號或快遞送達本署(配合審查及行前培訓作業需要,同年1月至2月間出隊者,最遲於上年度12月10日前提出申請;6月至9月15日間出隊者,最遲於該年4月10日前提出申請);未依限申請者,不予受理。
七、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 補助項目:服務方案執行必要費用(如往返機票、保險費、疫苗施打費用、購買服務期間常備用藥費用、期前訓練及作業費、服務活動器材、成果發表費用及雜支等),惟活動之財產購置、設備維護、行政管理費及與志工無涉之文化觀光或探索行程等經費不予補助。
(二) 補助額度:每團隊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40萬元。
(三) 補助原則:本補助款係屬部分補助,受補助單位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經費。。
(四) 針對弱勢家庭青年、原住民族青年、新住民(子女)青年,全額補助我國至服務國家或地區直接往返經濟艙機票費用。
為弱勢家庭青年者(領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須提供身分證字號並檢附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如附件1)。
為原住民身分青年者,須檢附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1份。。
為新住民身分青年者(包含本人或其子女),須檢附戶籍謄本影本1份(以戶政事務所「記事不省略」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如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本人或父母ㄧ方外籍配偶之原生國籍)。
(五) 其他政策性優予補助措施依年度公告為準。
八、申請流程:
(一) 採線上併同書面方式申請,申請補助團隊先至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網站(https://yopc.yda.gov.tw)填妥申請表格並各列印2份後,檢附公文向本署提出申請,相關文件如下:
計畫申請檢核表(附件2)。
計畫申請書(附件3)。
服務計畫書,內容包括:
(1) 服務目的。
(2) 前往服務國家或地區之需求分析(需檢附前往國家組織地區服務機構所提需求項目或內容及同意函或相關證明)。
(3) 持續性計畫須提供同一地區過往服務之內容與成果,整體綜合評估過去服務成效(含執行方式、服務成果、成效評估、未來服務方向)及未來服務需求分析(含問題分析、需求評估、方案目標及服務內容、預期效益、評估工具及方式)。
(4) 實施方式:
a. 青年志工招募及專長說明。
b. 訓練計畫。
c. 服務時間。
d. 服務項目(含資源整合、是否針對需求設計服務內容等) 。
(5) 計畫延續性或創新性
a. 延續性:倘與前一年度服務地區(或機構)相同,請說明計畫延續性及服務深化方式,以及提出與前次計畫之具體比較。
b. 創新性:本年度計畫創新性及是否契合服務地區(或機構)需求。
(6) 服務安全性說明
a. 辦理相關保險。
b. 海外疫情防護規劃。
c. 當地緊急救援機構聯繫方式(如醫療、警察機構、駐外單位等) 。
d. 緊急通報機制:服務地區(或機構)、所屬學校(或團體)聯絡人及方式。
(7) 經費申請表(附件4,須核章)。
(8) 青年志工名冊(附件5,青年志工人數以名冊為準,並提供完成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證書或服務紀錄名
非營利組織請檢附政府立案證明之影本乙份。
請備齊以上資料,連同公文函寄至「100臺北市徐州路五號十四樓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國際及體驗學習組 海外志工收件小組」收。
(二) 審查方式:
採書面審查,必要時辦理口頭簡報。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議,以每月第2週召開審查會議為原則。
審查結果將以公函通知,並同步公告於本署指定網站。
九、審查原則:
(一) 計畫應符合海外社區、組織或機構之需求,服務內涵具有意義性、公益性及價值性。
(二) 計畫具可執行性,包括資源整合能力(含經費之合理性、收費情形等)、計畫流程、活動安全性。
(三) 計畫有延續性、發展性、推廣性及影響性,並能與海外組織聯結,有助提升中華民國青年國際視野及能見度。
十、受補助單位之義務:
(一) 出隊服務時間於每年6月至9月15日者,受補助單位須派團隊成員參加本計畫之行前培訓(時間、地點另行通知),本署將頒發培訓證書。未全程參加培訓者,取消該團隊補助。
(二) 應協助團隊成員辦理旅遊平安保險(含意外傷害醫療附約),並於出隊服務一週前,提送團隊成員投保證明及受保人清冊(保額不得低於新臺幣200萬元)。未依限提送團隊成員投保證明者,扣除補助經費新臺幣5,000元。
(三) 應協助團隊成員出隊服務前,確實完成「青年海外志工行前自我檢核表」(如附件6),並請依下列相關安全及衛教指導,進行檢核,確保成員安全。
受補助團隊應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www.cdc.gov.tw/)「國際旅遊與健康>國際旅遊處方箋」項下,查詢服務國家之傳染病衛教資訊,了解該國家傳染病相關風險,並審視是否需於行前4-8週至旅遊醫學門診諮詢及接種疫苗,另返國後應進行團員健康監測。
受補助單位應確保團隊成員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並指定專人擔任督導,且團隊於成員行前培訓課程中須納入安全及衛生相關課程。倘團隊成員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受補助團隊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服務團隊於海外發生緊急事件,請依以下程序依序通報:
(1) 由服務團隊帶隊老師或領隊同學與所屬大專校院或非營利組織聯繫,如有必要,請一併通知駐外館處。
(2) 由所屬大專校院或非營利組織與本署承辦人聯繫。
(四) 應遵守志願服務法第14、15條,告知團隊成員應有之權利及義務,並需依該法第7條規定,辦理志願服務計畫備案或備查作業。
瀏覽數:
分享





